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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下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工作期间上厕所受伤”工伤认定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企业家到庭旁听。
张某是阜阳某商贸公司职工,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不慎摔伤,后张某向颍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颍州区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张某系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等为由提起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又以张某非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为由提起上诉,2月23日下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摔伤,系其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上厕所”是其作为劳动者合理且必要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系劳动者工作期间应当保障的基本权利,应当视为工作中的组成部分,符合工作原因因素,法院及人社部门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
(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