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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图)
本期关注:装修纠纷
“我没用装修公司一粒沙一块土,凭什么要扣我2万违约金。”2月14日,宝鸡市民马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去年6月份,他与业之峰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因水电并未包含而业之峰装饰报价过高,虽想自己找人做,但装修公司以后续无法质保就此终止合同,被扣2万元违约金。马先生认为,业之峰装饰并未施工,凭啥扣2万元违约金?
视频报道:
【315维权】装修未施工因水电价格解除合同被扣2万元,业之峰:扣除20%是行业规定
业主:水电报价过高起纠纷,终止合同被扣2万违约金
马先生说:“去年6月22日,我与宝鸡业之峰装饰签订一份全包装修合同,总价款12.7万元。合同签定按照约定支付第一笔60%工程款,共计7.8万元。合同不包含水电,并报价近1.8万元。由于报价过高自己找了一个水电施工报价8000元左右就可以做完,但业之峰装饰告知,后续其余装修质保将无法保障。”
马先生表示,他没用装修公司一粒沙一块土,凭什么要扣2万违约金。找到装修公司,希望对方能把7.8万元退掉,但装修公司告诉他,他所缴纳的钱是合同款,属于全屋装修总价款的一部分,退款得赔偿工程造价的20%。如果这样算下来,得支付装修公司2万元的违约金,这让马先生难以接受,因为他们啥都没干,且自己单独也支付了业之峰的设计出图费用。
同时,他表示,第一,全包合同既然不含水电,那么,他自己做水电,其余装修他们应当负质保责任。第二,既然终止合同,肯定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只按照单方违约不合适。第三,业之峰装饰自合同签订并未施工也未进行材料进场,就这样被扣除2万违约金认为不合理。第四,当时只是退款,并未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目前合同还在存续期,恐会造成纠纷说不清。
业之峰:终止合同应当扣除20%违约金
马先生与业之峰装饰签订一份合同显示,在除了一些约定了相应价款和装修金额等制式条款外,对于违约责任第一条显示,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当日下午,马先生与记者一同来到位于大庆路的宝鸡业之峰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业之峰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春振荣对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说:“合同的违约金扣除是按我们装修行业规定执行,陕西宝鸡、全国都一样。第一,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应该赔偿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本来应该收取马先生工程造价20%是2.56万余元,考虑到特殊情况只扣除了他20000元的违约金,剩余款项已退款。第二,当时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后马先生也在退款申请上签字并予以确认。第三,对于马先生因价格问题,自行找水电施工,如果这方面出现问题,对后续装修造成损坏,我们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
他表示,当时水电报价是预测报价,不含个性化。现在已退款就证明已终止合同,公司也并不会因合同在存续期发起追偿。马先生提出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他们同意并在双方确认条款下补充签署。对于违约金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无问题,且并不是他们不给客户装,而是客户提出装修终止。
律师:业之峰装饰尚未施工且未产生损失
扣2万元违约金有失公平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因为全包合同不含水电,自然马先生当然有权选择第三方做水电,而业之峰装饰不得以马先生选择第三方做水电为由不保证后续其余装修质量。如果业之峰装饰要求马先生选择业之峰装饰做水电才能保证后续其余装修质量,等于是做水电项目成了装修的捆绑消费,而且业之峰装饰对做水电这一项目又报价过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业之峰装饰侵犯了马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赵良善表示,马先生对业之峰装饰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并不是马先生单方造成的,因双方对做水电以及报价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下去,故业之峰装饰直接扣2万元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具体理由如下:从合同条款看,如果马先生单方解约,可扣除20%违约金,但是本案事实并非马先生单方解约,并非马先生单方造成的。此外,从公平原则来讲,业之峰装饰尚未施工,尚未产生损失,直接扣除2万元属于显失公平。
赵良善建议,业之峰装饰尽量与马先生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马先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调处;亦可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编辑 汶威承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