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305 公司简称:旭升集团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①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②宁波旭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99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99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流程: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层面流程: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资金活动、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采购管理、生产及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领域。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3%≤错报<利润 总额5% | 错报<利润总额3%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营业收入1% | 营业收入 0.5%≤错报<营业收入1% | 错报<营业收入0.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1% | 资产总额 0.5%≤错报<资产总额1% | 错报<资产总额0.5% |
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汇总认定时,当本年度利润总额能够反映公司正常盈利水平,且盈利水平稳定的情况下,以利润总额作为缺陷评价的定量指标;若利润总额近三年波动幅度较大或不能正常反映公司盈利水平,但收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以营业收入作为定量指标;若上述两种情况均不适合的情况下,以资产总额为定量指标。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要违规事件;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
重要缺陷 | 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财产损失金额 | 财产损失金额>税前利润 | 税前利润的 1%<财产损失 | 财产损失金额≤税前利 |
的3% | 金额≤税前利润的3% | 润的1% | |
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受到处罚;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 (3)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重要缺陷 | (1)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2)公司重要业务制度存在缺陷。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它内部控制缺陷。 |
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形成整改建议及整改计划,相关公司和部门已根据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这部分缺陷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3. 一般缺陷
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形成整改建议及整改计划,相关公司和部门已根据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这部分缺陷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在2023年继续深化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徐旭东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