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卢庆国、周静、卢颖、戴小枫、厉梁秋、牛翃六
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戴小枫、厉梁秋、牛翃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查阅上述六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
履历等,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须有的独立性,六名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
形。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将部分募集资金 6,500 万元变更用于“营养药用综合提取项目
(一期)”;1,100 万美元(汇率按 6.93 计算折合人民币约 7623 万元)变更用于
“赞比亚土地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市场机遇
做出的及时调整,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三、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河北晨华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在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
以下,且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同条件提供资金,风险可控。
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事项的开展。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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