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件:
在吉林省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资料图片)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号牌。
国家强制性标准需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①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②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③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
④整车质量小于或长春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件是什么等于55kg(含蓄电池);
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⑥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